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等监管要求的通知
(皖银监办〔2011〕95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东亚银行、汇丰银行合肥分行,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
近期,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执行贷款新规走款比重口径和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标准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新规走款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实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贷款新规“齐步走”,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严格执行受托支付走款比重要求
《通知》明确规定,“80%以上”走款比重的分子是当年累计发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个人三类贷款的受托支付金额,分母是当年累计发放三类贷款应受托支付金额。监管部门在日常涉及信贷资产管理的现场检查中,要严格查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贷款新规和受托支付走款情况、走款比重,确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贷款新规和受托支付走款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目前已经使用的非现场监测统计指标,分子是当年累计发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个人三类贷款的受托支付金额,分母是当年累计发放三类贷款金额,该指标反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受托支付走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以此口径计算的受托支付比例是监管部门的主要监测指标。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两种指标的比对和分析,全面真实地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规的有关情况,对新规执行较差、受托支付比例偏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采取加强现场检查力度、约见高管谈话、限制市场准入、暂停相关业务、限制贷款发放等联动监管措施,确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贷款新规“齐步走”。
二、合理确定流贷受托支付标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前一阶段贯彻执行中,大部分能够与借款人合理确定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但也存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的受托支付标准偏高、要求偏松的问题。根据《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借款人适度、合理地确定贷款受托支付金额标准,单笔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上限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安徽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即时开展整改,最迟在2011年7月1日起必须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新标准,否则以违规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