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法传签或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审议的,可由黑龙江银监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作出是否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法律部门根据局长会议决定将《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向应当被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六章 执行与解除
第四十二条 被责令限期改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银监局提交整改报告。黑龙江省辖内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整改报告还应经过该机构董事会审议,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黑龙江银监局在收到整改报告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经限期改正、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情况已消除的,验收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由相关监管部门制作《解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7),并提请局长会议审议。
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局长会议决定,将《解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向应当被责令限期改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解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送达之日生效。
第四十三条 《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由法律部门与相关监管部门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八条至第
八十四条的规定,将《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作出后,被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执行。
第四十四条 黑龙江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后,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形,黑龙江银监局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对该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黑龙江银监局作出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时,可规定或不规定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具体期限。对于不规定具体期限的,如当事人经过整改,认为自身整体状况有较大改善且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的,可向黑龙江银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申请验收。黑龙江省辖内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整改报告还应经过该机构董事会审议,并加盖董事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