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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修订《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第五条 实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实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对实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黑龙江银监局违法实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被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黑龙江银监局相关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监管过程中,或收到举报、控告材料,或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管单位移送材料,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由其填写《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立项审批表》(附件1),经黑龙江银监局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项。

  第九条 黑龙江银监局各银监分局在行政许可、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监管过程中,或收到举报、控告材料,或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管单位移送材料,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经提请分局局长会议审议,初步审查认为应当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可以分局正式文件形式向黑龙江银监局相应的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立项申请,并将相关材料全部移交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条 相关监管部门在接到银监分局立项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初步审查意见。认为应当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由其填写《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立项审批表》,经黑龙江银监局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项;认为不应当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经黑龙江银监局分管局领导批准,以正式文件告知银监分局不予立项的审查意见及理由等。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对立项部门已立项涉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由该部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如立项部门无现场检查职权,由立项部门牵头,联合有现场检查职权的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联合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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