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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修订《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修订《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各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大庆支行,龙江银行,哈尔滨银行,锦州银行、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昆仑银行大庆分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各分公司、办事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分公司,韩国国民、韩亚银行(中国)哈尔滨分行:

  《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已经黑龙江银监局2011年第三次局长会议审议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银行业监督管理,规范黑龙江银监局系统审慎监管强制措施的实施,及时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黑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经黑龙江银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黑龙江银监局局长会议研究决定,黑龙江银监局分管局领导签批,可以区别情形,采取本规程第五十条所列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

  第三条 黑龙江银监局实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监管强制方式,实现当事人审慎经营的目的。

  第四条 实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其他监管手段可以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审慎经营目的的,一般不实施审慎监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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