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设置合理的不良贷款容忍度。村镇银行应根据本行的市场定位,按照“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和农村金融服务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和支持信贷员“做农、做小、做散”。
第十九条 村镇银行应加强对存贷比、债券投资、流动性比例等指标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关注头寸变化,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防止资金运用过度所带来的风险,确保在任何时点都保持充足的资金头寸,不出现支付风险。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在流动性管理上建立援助机制,共同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五章 差别化监管政策
第二十条 存贷比指标给予5年过渡期。在稳健发展的前提下,鼓励村镇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允许存贷比指标在开业五年内逐步达到75%的监管要求。村镇银行应做好流动性管理,合理制定存贷比过渡期规划,并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在开业满半年后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并实行年度机构规划管理,新设分支机构每年不超过2家。
第二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开办新业务。优先支持业务发展状况良好、风险管理能力强和支农、支小力度大的村镇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和网银业务,支持村镇银行开办委托业务、债券投资、外汇业务;在符合服务“三农”的前提下,允许适度开办信贷资产转让、银团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 支持村镇银行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除给予差别化监管政策外,监管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如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减免和自主核销等政策,支持对村镇银行实施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再贷款政策;支持村镇银行享受浙江省小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等,继续推动和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各项扶持政策等。
第六章 后续监管和监管评级
第二十四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银监分局为辖内村镇银行监管第一责任人,并要加强与主发起行所在地监管部门互动,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