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要制定符合市场化要求、与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位相适应的薪酬制度。村镇银行董事长人选可由主发起行推荐,村镇银行行长鼓励实行公开社会招聘。主发起行在开业初期要在人员上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三条 规范主发起人的责任与权利。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承担发起人职责,在风险管理、同业存款、结算服务、人员培训、内部审计、科技支撑、制度建设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指导和支持;严格依照银监会监管要求,规范支持村镇银行发展。主发起行不得将村镇银行等同于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也不得将村镇银行作为规避监管政策的通道和载体,要尊重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得违反《
公司法》及章程规定代为行使应由村镇银行享有的各项权利,并按市场原则处理与村镇银行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大股东身份按法人治理参与决策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有效发挥其他股东作用。在听取大股东意见的同时,要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决策权,引导中小股东参与热情,鼓励其参与村镇银行战略决策、薪酬制度改革,推动和支持村镇银行做精、做专、做出特色。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审计检查作用。村镇银行要每年提交由外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主发起行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属地监管部门可视情况组织开展三方会谈。
第四章 资本约束和拨备充足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并完善资本约束、评估和补充机制,使风险资产规模的扩张控制在资本承受范围之内,确保符合监管部门的动态资本监管要求,并设定10%为资本充足率风险提示值。鼓励村镇银行采取减少现金分红增加利润留存、增资扩股等多种措施增加资本实力。村镇银行若出现资本充足率低于8%时,要暂缓直至暂停办理消耗资本的资产业务。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应全面准确反映各类资产形态,并计提充足的风险拨备,拨备覆盖率应及早达到150%以上,拨贷比(各项拨备/各项贷款)应逐年明显提高至不低于2.5%,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动态调整拨备水平,按要求计提各类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