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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严控贷款集中度,杜绝超比例授信。村镇银行要严格执行集中度指标,即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最大十户贷款集中度不得超过75%。严控房地产行业、“两高一剩”等行业的行业集中度,对上述行业的单一行业信贷投放比例不得高于10%。禁止村镇银行发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第六条 适度控制大额贷款。在符合监管部门最高授信和贷款集中度范围内,村镇银行也要适度控制大额贷款。村镇银行单一客户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资本净额5%的大户贷款,按孰低原则按季逐户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备。村镇银行要逐步下沉业务重心,在开业满两年后,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资本净额5%的大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10%。

  第七条 审慎开展票据业务。支持村镇银行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开展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但村镇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各项贷款余额的40%,票据贴现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各项贷款余额的20%。

  第八条 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村镇银行要积极探索并创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服务模式,以及适合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特点的考核激励机制;坚持村镇银行特色,弱化中间业务收入占比等考核要求;优化审批和决策机制,创新农户担保手段,逐步形成具有鲜明特色且适应当地市场发展的模式,努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探索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重点对农户贷款覆盖面、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和涉农贷款新增占比等指标进行考核;监管部门将金融支农情况作为监管评级、行政许可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以促进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十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章程要求着力构建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董事会、股东会和高管层的作用。

  第十一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分阶段制定3年发展目标,并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在监管指标上应以好银行标准为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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