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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建德湖商村镇银行:

  现将《浙江银监局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浙江银监局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辖内村镇银行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浙江银监局辖内设立的村镇银行。

第二章 市场定位

  第三条 明确市场定位。村镇银行是在农村地区设立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村镇银行要始终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社区,不得跨县(市)经营业务。村镇银行要不断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经营原则,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第四条 坚持“支农、支小”的信贷投向。要加大对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涉农贷款增速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村镇银行开业满两年后,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设立在县域的村镇银行涉农贷款占比不得低于80%;二是户均贷款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以内,且100万元以下贷款客户数占比不低于贷款客户总数的70%;三是500万元以下的客户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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