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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监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工作制度(2011修订)


  (五)农村商业银行异地支行的筹建;

  (六)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

  (七)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

  (八)辖内政策性银行一级分行、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外资银行机构分行、信托、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江西分公司)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九)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外省城市商业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十)南昌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董事长、监事长、行长,贷款公司总经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任职资格;

  (十一)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行长;

  (十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行政许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参会委员应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因故不能参会的,应事先征得主任同意。

  第七条 行政许可委员会对审议的事项,采取所有参会委员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以举手同意人数超过委员会总人数一半以上为通过。会议产生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行文请示银监会决定。

  第八条 行政许可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其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应在行政许可时限期满内的7个工作日前送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

  监管部门对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中,除按照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按照江西银监局联动监管工作制度要求出具联动监管意见。对跨行别、跨区域拟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应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部门)的意见。

  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对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同时向办公室、监察室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征求联动监管意见,形成法律审查意见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报主任同意后,与监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提交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

  (二)由行政许可委员会主任决定,或由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提议报行政许可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行政许可委员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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