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监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1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工作职责,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发挥联动监管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江西银监局(以下简称“本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坚持行政许可与持续监管紧密结合、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与化解风险、鼓励创新紧密结合的工作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审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研究行政许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形成决议,对局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承担行政许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负责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行政许可委员会委员由局领导、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和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行政许可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
第四条 行政许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事先指定一名其他局领导代行主任职责。
第五条 行政许可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以下行政许可事项:
(一)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需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的许可事项;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的筹建、终止;
(三)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终止;
(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