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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监局关于银行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创新县域贷款的担保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设施抵押等担保方式,拓宽农民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农户联保贷款的模式,扩大联保贷款的范围,充分利用农户、企业、中介机构等多种担保形式,发挥农业产业链的联合增信功能,解决农户和小企业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创新县域信贷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应县域经济发展需要,改革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方式,逐步解决在贷款管理权限、业务流程、激励机制、绩效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适当调整县域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和中小企业的信贷准入标准,在保证核心法律要素齐备的条件下,优化授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合理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避免贷款利率一浮到顶。

  五、建立促进县域金融发展的激励机制

  (一)建立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对在金融服务薄弱乡镇开展业务以及改善县域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业务创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不能按规定保持增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采取限制市场准入、增加现场检查频率等约束性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要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县域金融服务的措施作为开展评先创优活动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科学实施监管问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勤勉尽责,只是由于市场突变等不可预见因素而造成贷款质量下降的,可以适当免除相关信贷人员的责任,调动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准确把握信贷风险。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兼顾“保增长”与“防风险”并重的要求,将信贷资金投向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鼓励扶持的产业和区域。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监管,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抑制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调控要求,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信贷投入。要严肃查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县域金融市场秩序。

  (四)加强工作沟通和服务协调。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协调落实减税、贴息等相关政策,推动政府建立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和财政资金激励机制,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流经验,加强协作,解决县域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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