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局领导出席并讲话的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经局领导批准,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录制音像资料留存;其他各类会议,局领导指定媒体记者参加的或要求音像资料留存的,办公室按照局领导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银监局举办的重大活动根据承办部门申请,经办公室认定后,根据工作需要录制音像资料留存;需邀请媒体记者进行新闻报道的,由办公室归口办理。
第六章 纪律和处罚
第十五条 局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以单位及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或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新闻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或主动约请新闻单位采访及提供新闻发布材料。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查记者采访要求时,应向记者明确表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采访申请及有效证件,按程序报批。原则上不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
对涉及全局和银行业监管业务重大问题的采访要求,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决定。
对媒体日常采访请求和一般业务采访、咨询,由新闻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商有关部门接受采访或婉拒。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经批准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要按照审批规定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不得超范围或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问题越权回答;向新闻媒体提供监管统计数据,应以银监系统和权威统计专业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在涉及新闻发布的工作中,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发表与国家现行金融政策、规定相悖的言论;
(二)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以及在其他公开场合发布有损银监会系统形象的言论;
(三)未经授权,对外披露或评论未正式发布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决定的重大事项,或在参与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过程中,发布、发表、评论有倾向性的文章;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所在部门的工作成果,或对外泄露保密数据、资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