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发布。新闻发布材料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局领导批准后,有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将审定的新闻材料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新闻报道预案规定的程序在相关媒体上发布。
(五)特殊情况下的新闻发布。银监局领导、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由记者根据采访记录整理的稿件,办公室应要求记者按本条(三)款规定的报批程序送审;银监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除按本条(一)、(二)、(三)、(四)款执行外,办公室要配合有关部门邀请记者,落实会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新闻稿件的审批。
(六)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向被监管机构进行专业类约(组)稿或与新闻媒体联合组稿、组织有关新闻宣传活动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工作需求,由办公室统一协调联系。
第九条 局办公室要不定期转发银监会编发的有关银行业监管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局系统新闻工作的管理和统筹。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设立和职责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一)江西银监局设1名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各银监分局可设立1名新闻发言人,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职责:
(一)主持召开新闻发布(通气)会。根据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媒体发布新闻、通报情况和其他重要信息,根据需要阐明监管当局的立场和态度,进行必要的宣传和解释;
(二)接待媒体采访。根据新闻归口管理部门的安排及有关领导的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三)根据授权,主持制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预案和危机公关预案;主持制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原则、方案及口径,全面组织实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章 重大突发事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新闻报道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银行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引发系统或局部风险的,且影响和危及银行业正常运行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刑事案件、意外事件等。全局辖内银行业重大突发性事件需向上级领导反映的,一般采用内参形式,不对外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经银监会新闻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