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签订贷款合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强力推进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工作,补签相关贷款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科学确定新发放的非基础设施类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期限及本息偿还方式,还本期限不得超过15年,原则上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同时要切实加强贷后的跟踪检查和信贷管理,有效监控资金流向,适时掌握风险因素变动情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早做损失度量和准备。
(三)进一步加强培训宣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学习培训,深刻掌握贷款新规的要义精髓,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贷款新规的规定。要保证一线业务人员的受训覆盖面达到100%,确保贷款新规的具体操作要求传导到每个业务人员和信贷业务的每个环节;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做好贷款新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增进借款人和社会公众对贷款新规的认知理解,创造执行贷款新规的良好环境。宁夏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积极创新宣传途径和培训方式,继续加强贷款新规的培训与宣传推广工作,进一步提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客户对贷款新规的认识与理解,跟踪关注各会员单位履行《推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承诺书》的情况,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
(四)切实提高受托支付比例。受托支付是控制贷款用途、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有效手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新规的要求,切实提高贷款受托支付的比例。要严格执行宁夏银监局制定的贷款按照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比例(见附件)要求。凡是应该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要严格按照受托支付方式发放,严禁采取变相方式或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受托支付。
三、加强贯彻实施贷款新规工作的监管考核
(一)加大力度,强化监管。宁夏银监局机关有关处室和各银监分局要密切关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实施贷款新规的情况。对工作落实到位、执行政策严格有序的机构,要通过一定方式进行正向宣传,在监管评级中适当加分,并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支持;对执行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机构要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于贷款受托支付比例一季度末未达标的机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采取约见谈话的方式,提出监管要求,责令其限期达标;对于二季度末未达标的机构,要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监管措施,并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对于三季度末未达标的机构,要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督促其尽快落实;对于2011年末未达标的机构,要采取限制贷款发放等措施,并将其达标情况与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和机构监管评级相挂钩。特别对没有严格落实贷款新规、没有执行笔笔贷时审查和至少一年一次贷后跟踪检查,并因此诱发贷款挪用和其他风险的机构,要严格依法问责,并追究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银监分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宁夏银监局报送本辖区(本机构)贷款新规执行情况,内容包括合同文本修改、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考核激励机制调整、受托支付走款、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还本期限、还款方式、利率条款的签订情况以及平台贷款差额补足协议的签订进展情况、违规处罚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意见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