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结合约见谈话方式和监管工作需要,明确相关谈话内容。
(一)任职前谈话会谈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内容:
1.是否掌握与所任职务相应的经济金融学识,金融监管政策的熟悉程度;
2.对宏观形势的了解与判断、对宏观政策的理解与掌握;
3.拟任人是否具备银行业经营与管理的素质、经验与能力;
4.拟任人是否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履职约见谈话和监管工作谈话应包括被监管机构对相关事项或情况的说明;拟采取的整改措施;银监局对此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主要围绕以下内容:
1.业绩跟踪评价,指履职期间主要业务及监管目标完成情况。
2.非现场监管评价。非现场监管周期(月、季度)监测考核情况。
3.现场检查通报。通报现场检查结果,请被查机构就现场检查提出的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
4.谈话提醒通报。指业务异常变化情况及对策;经营管理及重大业务风险防范情况;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出现较大变动可能或已经对被监管机构经营产生影响而进行的风险提示;银监局确认的其他内容等。
5.离任评价。任职期间的监管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约见会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根据会议讨论的情况形成会谈纪要。
第十六条 约见谈话应制做监管备忘录。重要事项的谈话应由谈话人双方签字。监管备忘录存入有关银行业机构档案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作为银监局对银行业机构实施后续监管、评级以及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对谈话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性。对于故意隐瞒重大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属实,银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向其上级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银行业机构对银监局约见谈话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认真落实,并以书面形式上报银监局。银监局也可在约见谈话的基础上,对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