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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约见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履职约见谈话是新疆银监局根据需要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咨询、督导、风险提示与预警。

  第七条 监管工作谈话是新疆银监局根据需要及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举报反映和监管部门掌握的情况,向高级管理人员咨询、督导、通报,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

  第八条 任职前谈话按照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程序在核准前进行;履职约见谈话和监管工作谈话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高管履职评价等监管工作周期定期(按月、季度)、不定期开展。

第三章 谈话权限

  第九条 约见谈话一般按照机构属地监管原则开展。

  第十条 新疆银监局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人,任职前谈话可由新疆银监局局长、分管局长或委托分管处长、副处长主谈。新疆银监局委托地州银监分局进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任前谈话由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局长主谈。

  第十一条 约见谈话按照监管权限组织开展,银监局两人以上参加。

  (一)约见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一级分行行长、股份制银行分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银监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监管员参加;

  (二)约见上述金融机构高管副职可由分管局长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监管人员参加;

  (三)约见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二级分行(支行),市(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管人员原则上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监管人员参加。

第四章 谈话程序

  第十二条 约见会谈工作流程包括会谈准备、召开和整理会谈纪要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根据约见谈话方式,银监局在约见谈话前应下发《约见会谈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通知),被约见人员必须按银监局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到位,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应提前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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