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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9〕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保险费征缴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三条 海南省三亚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是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机关。
  第四条 三亚市两区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各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简称“事务办”)、村(居)委会、大中专院校学生处和农垦各农场社保科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单位,业务上接受征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含农垦居民)。
  本市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经市政府批准,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单位职工。
  未参加城镇从业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农民工。

第三章 征缴标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等多种渠道进行筹集。其筹资标准分为二个档次,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人应选择同一档次的筹资标准。
  (一)一档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中央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补助92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中央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补助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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