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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是建立林地流转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林地流转情况,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管理机制,规范林地流转行为,稳定林地承包关系,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利益。要支持农牧民承包林地的依法、合理、有序、规范流转。要在经济社会发展较快、林地流转需求相对较大的贵德县,先行建立区域性的林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为林地流转提供政策咨询、林权交易、信息披露等服务。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林权流转市场,推动社会资源向林业流动。
  七是落实金融服务林业支持林改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等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金融支持林改促进林业发展的各项金融、保险业务。要认真组织试点、开发产品、研究措施、制定政策和管理办法,使涉林金融、保险业务迅速、规范、有效开展起来。
  八是落实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我州林业的特点和不适宜分散经营的实际出发,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农牧民建立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农牧民林业管护经营协会、农牧民股份合作林场等组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和管理。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要求,制定有关“税收优惠实施办法”,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要采取措施把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碳汇造林等项目;林业基建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支撑等项目优先安排给管理规范、有一定实力的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农牧民股份合作制林场、公益林管护协会、公益林经营协会等农村牧区林业经营管理组织,并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农村牧区林业经营管理组织的发展壮大。
  九是落实乡镇林业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乡镇林业机构是农村牧区林业建设的基层管理机构,肩负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任务,肩负着乡村造林、林地管护,森林“三防”、中幼林抚育采伐更新的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责任,肩负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各项林业政策落实和管理等任务。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第二十条的要求,从本地区农村林业建设规模、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任务量和当前机构人员状况;从能够适应新时期农村林业改革和发展需要,切实做到管护经营监管到位、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服务落实到位的“三到位”要求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充实技术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做到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的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去落实。
  (2)积极探索,逐步建立扶持林改的各项政策措施。
  1、逐步建立和完善鼓励集体林业发展的造林、抚育、保护、管理财政补贴政策措施。各级财政要针对新形势下造林育林和林业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央即将出台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公共财政支持农村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力度较大,稳定、长效的农村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
  2、建立涉林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的机制。各县发改部门要从建立相应的审查监督机制入手,把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涉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当中,为农村林业生态建设基础条件的改善和发展环境的优化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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