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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县林业部门要在流转需求量较大的地区建立林地、林木流转平台,搞好服务,促进林地有序流转,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3)保障收益权。林改以后,农牧户承包的集体林地上的已有林木以及承包后由承包人自主栽植的林木,一律归承包人所有。
  农牧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牧户所有。林业、税务、工商、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克扣、征收、摊派、抵押农牧户应得的合法收益。因勘察、采矿和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各项建设工程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当地人民政府和征地管理部门(统征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林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补偿补助费用足额落实;依法安排被征林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经林业部门登记,核发了林权证,签订了承包合同,履行了规定的责任义务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要直补到户;采取先均股后均利等方式,林地未承包到户的,要按照相应的利益分配办法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均利方式落实到户。经政府划定的一般重点公益林,已经明晰产权的,要随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立,也要逐步落实补偿。实行国有公益林家庭承包管护制度的,由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年度检查核实后,按照检查结果兑现管护报酬,并将报酬直接拨付到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要建立保障农牧民经营管护林地收益权的长效机制,确保农牧民对林地的合法收益。
  2、主要政策措施
  (1)抓好现行扶持林改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是落实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政策。各级林业和财政部门要把国家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作为最重要的林改配套政策加以落实。要从我州农村牧区的社情林情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有利于权益平等,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原则,对现行补偿政策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偿政策的效益。
  二是建立地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补偿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第十六条的要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探索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形成机制,探索建立州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现对地方重点公益林的补偿。
  三是完善公益林管护体制机制。在现行公益林管护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管理单位要在“自愿、就近、平衡利益”的原则下,可以给管辖范围内的农牧民划定公益林管护面积,实行家庭承包管护。以县为单位统筹使用天然林管护补助费和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付家庭承包管护公益林的费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农牧民家庭承包国有公益林管护的实施管理办法,对公益林家庭承包管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是完善扶持农牧户营造公益林的政策。要转变造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造林申报制度”,由农牧民自主申报造林面积、造林树种;整合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补助资金、财政各项扶持资金等,逐步提高公益林造林补助标准,满足实际成本要求。实行公益林 “造林奖补制度”,采取以苗代补、达标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发农牧户营造公益林的积极性。
  五是建立和落实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积极建立和认真落实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明确公益林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政策,强化监管工作,通过林分抚育(更新)采伐措施,促进林分生长和生态功能改善、效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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