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级林改机构中要有林业、民政、国土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勘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尤其要协调涉县、乡镇行政界线的土地争议的调查调解。各县要组织林业、民政、国土等部门参加的林权勘界队伍,负责林改界线(村界线)、林地界线和宗地图的勘测工作。凡行政村涉及行政界线的土地争议,必须在解决争议后进行林地勘测。经调解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先划定林改工作界线,在此界线范围内进行林地勘测。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做到村林地分布图准确,户林地宗地图四至清楚,宗地属性(地类、林种、公益林类别、商品林类别)明确,勘界原始资料完整。为确保勘界工作规范、勘界成果科学准确,要积极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和RS(卫星遥感系统)技术和MPGIS计算机成图系统,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勘界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权确认核发证书、林权变更登记(包括流转、承包等)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林权登记、确认和发证程序,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发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和规范。有条件的县要实行林权证计算机数据录入和制图。
3、落实责任。在明晰产权,完成勘界,履行林权登记手续后,乡(镇)政府要督促发包方(林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承包方(农牧户)依法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期限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以其他形式承包林地的期限按有利于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承包合同以县为单位统一制定和印刷,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防偷砍滥伐、病虫鼠害防治等责任;要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和利益分配,确保合同文本要约完整规范,符合法律规定。
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实行第三方签证制,甲方(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承包方)为农牧户,签证方分别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规范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管理。乡镇林业管理部门是林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对合同的规范化管理,监督依法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的有效履行。同时,要加强诚信履约宣传教育,促进合同落实。
(二)配套改革
1、主要内容
(1)放活经营权。对于用材林,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培育各类用材,按市场需求指导采伐,按经济性要求选择迹地更新造林树种,用森林经营方案指导可持续经营。
对于经济林,尤其是枸杞、沙棘等树种的生态与经济兼用林和生态复合型苗木基地,要提高农牧民培育林木、强化经营和管理意识,引导农牧民组建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把生态优势变为产业优势。
对于纯公益林,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大力绿化造林,实行“造林申报制度”和“造林奖补制度”,准许对残次林分、低质低效林分进行补植改造、准许对历史遗留的造林失败地进行重造等改革措施,提高群众营造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公益林管护,在实行家庭承包管护责任制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农牧民成立管护协会组织,完善管护体制,健全管护机制,提高管护水平。要制定“公益林经营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地采取适时封禁、抚育复状、设置管护设施、落实管护措施和责任等一系列保护措施,在确保林地生态功能不因经营活动受到损害的前提下,鼓励和扶持农民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林地游憩休闲服务等林业多种经营项目。切实放活农牧民群众对于林地的经营权。
(2)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拥有的商品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以转包、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等方式流转,使商品林相对集中于经营能手或者相关行业经济实体麾下,依法开展林地的集约开发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对公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在不允许转让和确保林地的公益林性质不得改变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入股方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造林营林、管护和林下多种经营项目的开展;但在近5年内暂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营主体进行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