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林改范围
1、全州范围内仍然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没有以任何形式承包、流转的集体林地。
2、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农牧场、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权属清楚的集体林地。
3、争议调处解决后的集体林地。
4、已经以各种形式承包到户或者流转,但尚未办理林权登记,需要对该承包人或者受让人进一步明晰相关权利的集体林地。
5、纳入林改范围的集体林地类参照县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及其数据更新调查成果”确认;林地的公益林类别参照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确认。
三、林改内容
(一)主体改革
1、明晰产权。凡纳入林改范围内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经济林地、农田林网、苗圃地、宜林地(包括“四荒”地、灌丛地)等各类林地,分商品林和公益林(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按照经过民主决策确定的村级林改方案所规定的模式明晰产权。其模式有:
(1)实行均山林地的林改模式。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2)实行先“均股”后“均利”林地的林改模式。在维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基础上,把林地面积按人口划分成等份,每等份为一股,以家庭为单位确定“股份”(为模拟股份),按“股份”承担林地经营责任和义务;当林地产生收益时,按照家庭所占的“股份”进行利益分配。
(3)对集体保留林地的林改模式。对经营状况良好,已经产生收益、或者有收益预期的林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不超过该林地总面积10%的林地。对于实行均山的村,这部分林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对于实行先“均股”后“均利”的村,这部分林地可以按所占面积折合成“股份”纳入统一经营管理。
(4)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的林改模式。对于 “大户”承包或者公司法人承包、其它经济实体承包的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内容不完整、责权利不明确的要予以补充完善;承包手续不完整的要依法补办手续,签订承包合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承包合同(关系)要认真核查,确系违法违规操作、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谋取私利的要坚决依法纠正;对虽依法签订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政府有关规定履行造林绿化责任长达5年以上的,经督促仍然不愿履行造林绿化责任的,发包方可终止该合同,将林地收回纳入林改范围。
对于随草场承包,划入草场使用证范围内的集体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灌丛地等各类林地要进行调查,确定地类和公益林种类,进行实地勘界,由承包人申请林权登记,签订或者完善林地家庭承包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
对于寺院、学校经营管护的集体林地,在没有任何争议的前提下,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由其继续经营管护的,要确定地类和公益林种类,勘测定界,可申请林权登记,签订或者完善经营管护合同,落实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勘界发证。林地界线必须在涉及到村行政界线的土地没有争议或者争议已经解决的前提下,对该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体林地按照村(社)林改方案规定的明晰产权模式落实到户,按户勘测。勘界林地的宗地类别按以下规定确定:林地类别(即地类)按照《青海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中的“技术标准”确定;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苗圃)的确认,除按照《青海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中“技术标准”确定林种外,还要依据本县“二类调查”成果予以确认;公益林及其类别(国家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并依据县级《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分别天然林保护区林地、天然林保护区外林地和国家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予以确认。县级(以行政村-林班为单位)林地宗地总面积和宗地分类面积合计数如果大于或者小于上述相关资料确定的面积达5%以上者,要分析原因,报县级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并单独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