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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行关于海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五年(2010—2014)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行关于海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五年(2010- 2014)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0)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人行海南州支行《海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五年(2010- 2014)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海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五年(2010- 2014)规划实施方案
(人行海南州中心支行 2010年3月1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重大决策,全力推进我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大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全州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融资环境,建立规范有序的信用秩序,对从根本上解决农牧民“贷款难”问题,推动农牧区“双文明”建设,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建设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县政府、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切实把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程,通过有效的组织推动、广泛的宣传教育、系统的制度创新、扎实的实践探索,全面推进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深入地开展。
  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央行推动、多方参与、统一标准、重点突出”的工作原则,加大政府组织推动和农村信用宣传力度,以征信体系建设为载体,以信用评价为手段,以构建激励惩戒机制为重点,不断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文明风尚,大力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扩大农村信贷支持的有效方式,促进农村经济金融良性发展。
  三、目标任务
  通过5 年的努力,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力争到2013年,全州50%以上的贷款农(牧)户为信用户,45%的行政村为信用村,40%的行政乡(镇)为信用乡(镇);至少创建一个“信用县”。农村信用环境得到改善和优化,信用体系相对健全,并逐步形成农村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融合匹配,投融资环境明显改善,银农及银企关系和谐融洽,金融运行效率大幅提高,农村经济金融良性发展的新局面。
  四、实施步骤
  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规划阶段(2010年1月- 2010年5月)
  1、结合我州前期试点工作经验,成立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广泛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制定印发《海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实施方案》,起草制定《海南州“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办法。
  3、在贵德县河东乡农(牧)户电子信用评价系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牧)户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扩大农(牧)户电子信用档案试点范围,加快农(牧)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步伐。
  (二)全面落实,推进阶段(2010年6月至2013年12月)
  1、全面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拓展信用创建范围,推动“信用企业”、“信用县”创建活动开展。
  2、全面推进农(牧)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建设,加大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力度,建立并完善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信用评价机制、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及农村信用担保补偿机制,加快建立农村信用体系。
  3、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贷款优惠、风险补偿政策及相应的配套政策。力争到2013年,全州50%以上的贷款农(牧)户为信用户,45%的行政村为信用村,40%的行政乡(镇)为信用乡(镇);至少创建一个“信用县”;全州实现农(牧)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全州具备条件的县都建有农村信用和商业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农(牧)户的担保覆盖面达到30%以上;“三农”贷款占涉农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的比重不低于50%。基本实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目标。
  (三)考核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
  1、对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全州信用环境,巩固和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2、制定出台更为全面有效的支农惠农制度办法,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五、主要内容
  (一)农牧民信用档案建设
  1、农牧民信用档案以农村信用社农牧户经济档案为基础,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目标,依据农村信用社信用评分指标体系采集标准逐户建档。
  2、人行海南州中心支行要按照“统一建档、信息共享”的原则,组织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制订农牧民信用档案采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3、农牧民信用档案的采集工作由各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和各村委会共同承担。各县党委、政府要把农牧民信用档案采集工作作为辖区内各村委会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行安排布置,并将采集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奖惩;人行海南州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分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息档案建设
  乡(镇)、村信用档案由人行海南州中心支行组织农村金融机构以人行海南州中心支行统一编制的《海南州农村信用体系-信用乡(镇)、信用村评定办法》建立。人行海南州中心支行要明确业务部门和专门人员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三)信用户的评定
  1、信用户的评定主要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建的信用农(牧)户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海南州农牧户信贷评分参考标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逐步总结,创新经验,评价结果应充分发挥科学参考作用。
  2、评分过程属于金融机构授信前的内部评价,采取免费方式,严禁收取农牧民的任何评分费用。
  3、实行评分、授信分离政策。信用评分结果供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参考,农牧民的信用等级和相应的授信额度由各金融机构根据各自的信贷管理政策自行确定。
  (四)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分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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