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南政办〔2010〕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耕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而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要把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明确政府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认真落实州县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的同时,县乡村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要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年度考核内容和主要负责人调动离任审计内容,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追究机制;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增强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的紧迫感、责任感,落实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全州7.7251万公顷耕地和5.91万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二、加大力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和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各类非农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严格依法审批用地。除国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严禁其他非农建设随意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并切实做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
(三)严格实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在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城镇建设及农牧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流转中,不准以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为代价进行招商引资,变相改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不准通过修改和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不准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不准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