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删去《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22号)第
三十一条。
(五)删去《
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6号)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中“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删去《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
十六条中“,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缴排污费数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七)删去《
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26号修订)第
十四条。
(八)删去《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3号修订)第
二十四条第六项中“,除加收二至五倍超标准排污费外”。
(九)删去《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6年省政府令第4号修订)第
二十九条中“;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删去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中“予以取缔,并”。
(十)删去《
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2006年省政府令第20号修订)第
二十二条中“予以取缔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