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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监察中心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视频监察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共)服务中心、省直各单位的监察(监督)部门应配置2-3名管理员,负责本中心、本单位视频监察工作。各级监察机关效能监察室的人员均应作为管理员开展相应的视频监察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监察工作的领导可配置相应的使用权限。

  第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变更管理员,或者因管理员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应及时向同级监察机关申报,并由同级监察机关超级管理员对该管理员帐户进行变更或注销。

  第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视频监察系统管理员及配置的其他使用帐户应将管理员基本信息、管理员的权限以及变更或销户情况等,报请同级监察机关效能监察室审核配置。

  第十四条 视频监察系统管理员帐户编号和各摄像头编号实行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管理,其中超级管理员使用的帐户在所在监察机关的编号定为01号。

  第十五条 视频监察系统的监察音像信息安全,采取“谁使用谁负责,谁配置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各单位须确保本单位的管理员帐户安全,帐户只限于经批准的管理员使用,不允许在工作人员内部共享帐户。

  各级监察机关须每半年对辖区内各单位管理员帐户以及帐户权限进行复核,并对多余或不恰当的帐户(权限)进行调整。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视频监察信息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视频监察

  第十六条 视频监察工作主要由管理员或超级管理员承担,各管理员均应熟练掌握视频监察系统的一般操作要领,熟悉并严格遵守管理规范和要求。

  第十七条 视频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人员的语言、行为、服务态度和着装是否规范;

  (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工作纪律;

  (三)前端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包括工作时间开机情况,摄像头、拾音器配置及工作情况等);

  (四)其他服务不规范、影响机关效能和发展环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机关以及各单位监察(监督)部门都应配备日常值班管理员,管理员每天应将监察情况记载于监察值班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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