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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实施已依法交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权力的,一律予以清理纠正。
  三、清理步骤
  (一)市政府制定的41件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由各起草单位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意见,并填报《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规定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清理、提出意见,填报《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清理统计表》(见附件3)。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由各单位写出清理报告。于2012年1月16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含电子文档)。
  (二)市政府法制办对各级各部门清理意见进行论证,提出清理建议意见,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抓好培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培训,将其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培训科目,培训率达到100%。
  (二)严格程序,依法清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抽调专人集中开展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原则,认真审查、依法审定、严格把关、防止疏漏,实行零报告工作制度。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牵头做好清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形成初步意见基础上,起草单位应采取组织专题讨论、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基层、企业、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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