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做好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任务
(一)市政府制定的41件现行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对市、县(市、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制定的与行政强制有关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行政强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对全市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
二、清理标准
(一)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
1.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包含
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
2.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规定的,市政府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超范围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范围。
3.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应与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二)
行政强制法实施主体清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