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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并政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
  (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
  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结果相挂钩政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达要求的,压缩、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三)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到国土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按程序进行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类项目和不达条件的限制类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重点保障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重大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用地和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清洁型、环保型、生态型绿色转型项目用地需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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