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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政办(2010)3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9〕63号)精神和全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州实际,为确保我州新农保工作顺利实施,现就做好全州新农保扩大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解决广大农牧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问题,完善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稳定农牧区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政府要及时召开新农保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开展试点的各项工作,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管理到位,有机构管事;二是人员到位,有人干事;三是保障措施到位,做到有钱办事。
  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新农保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一项新工作,各县政府要将新农保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好试点工作推进计划,落实试点目标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密切关注试点动态,及时处理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逐级汇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州直各主管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新农保工作,特别是劳动保障、公安、财政、民政、残联等单位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齐心协力、紧密配合,在新农保经费保障、户籍、残疾人认定等方面把好关、服好务,确保各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形成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新农保经办服务工作。新农保经办机构成立后,要执行和应用全省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业务操作规程和信息系统,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网络,实现新农保基本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实时监控。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审计稽核及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做好农牧民参保登记、个人账户记录、基金申报审核、待遇发放、财务统计及参保档案等各项管理工作,为农村牧区参保居民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要规范新农保的业务经办,加强与税务、银行、保险、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探索研究高效便捷的征收、发放和服务办法。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重点做好农牧区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年龄审核,认真把握重度残疾人的认证工作,实现新农保经办工作规范化管理、高标准运行。
  四、严格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根据青政[2009]63号文件精神,各县要做好新农保财政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新农保基金是农牧区广大参保人员的“养命钱”,各级社会保障部门、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务必履行好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对新农保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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