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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保障措施


  游牧民定居工程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切实做到领导、措施、投入、监管四到位,确保游牧民定居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一节 项目管理

  一、强化组织管理。在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工程的组织管理,提出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省、州级验收,开展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调研,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协调解决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州、县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各项工作。建立州县领导联系乡(镇)、部门负责人联系村委会、乡(镇)干部联系村民小组、村委会干部联系牧户的游牧民定居工作联系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有责任、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游牧民定居工程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主体。本工程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做好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州级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县人民政府对工程负直接责任,对工程施工、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乡镇政府和牧委会组织参与管理牧户建设定居房屋。
  三、做好工程设计。游牧民定居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方案制定、作业设计编制及审核审查工作。定居房屋建设工程作业设计,以县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组织发改、财政、建设、农牧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工程监理以县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四、工程档案管理。各地要把游牧民定居工程的计划任务文件、实施方案、签订的各种责任书、合同协议以及项目户登记卡、定居房结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监理文件、检查验收报告等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节 保障措施

  1、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实施以县为主,县、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建房牧户的对象确定和组织宣传工作。各级政府之间、村委会与项目户之间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逐级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在具体责任分工上,县政府要做到:组织领导、公平公正、目标任务、资金安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责任“六到位”;乡镇政府要做到:对象确定、公平公正、地块落实、组织实施、任务进度、工程质量、草场流转、劳动力转移责任“八到位”。
  2、严格程序,实名公示。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管理办法》[青政办(2009)118号]精神,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定居工程建设“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项目户的确定必须在各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牧、建设、审计、监察、公安、统计、民政等部门参与,并组织发动群众,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严格按照村社、乡镇和县“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进行确定,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对确定的项目户必须建档立卡。住房建成后,统一挂“青海省游牧民定居工程”标识牌,标明户主姓名、编号、建设日期和建设单位。
  3、认真研究,确定工程招标和监理单位。游牧民定居工程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各县要按照省上下达的投资计划,简化手续,由州级审查,县级政府批复。县级政府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公开招标,优先安排去年工程建设中业绩突出的施工单位和公司,严格执行施工承包合同制度,严禁层层转包。施工企业在当地采集沙石料,县政府要统筹安排,严加管控,防止物价随意上涨,帮助解决施工单位的实际困难,引导和鼓励他们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多做贡献。
  4、加强管理,确保质量。游牧户定居工程建设以县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各乡村要组织动员有经验、懂技术、会管理的乡镇干部和牧民全方位监督统建和自建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州县定居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方案制定、作业设计编制及其审核审查工作,并对工程实施情况督查督办;城建部门负责做好户型设计、技术指导和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投资下达和项目程序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拨付管理和财务指导工作;监察部门协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青海省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实行层层验收制度,按照乡、县、州的次序进行自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合格的层层实行领导责任签字制度,同时与牧户实行交付使用合格签字制度。
  5、强化资金监管,加大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青财建(2009)1216号],做到国家补助资金、省州县配套资金和牧民自筹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款。足额到位,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封闭运行”。充分发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按合同书及时兑现工程建设款项,绝不允许白条入帐,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定期向群众公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加强部门配合,落实相关政策。健全完善上下联动、层层负责、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各部门通力合作,积极参与,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工作局面。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各县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做好资金筹措工作,积极搭建信贷平台,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放宽贷款担保条件,给予牧民信贷优惠政策,确保自筹资金到位。在工程设计、审查、招标、环境评价、财务审计、用地审批、房屋产权等环节的有关手续办理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地勘、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也要以最低成本收取费用。根据青海省地税局《关于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24号],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各县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政府转批的实施方案、工程设计说明、资金拨付等相关文件和施工单位名单,并督促施工单位向项目县地税局提交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安营业税书面申请,由地税机关办理缓征手续。
  7、建立防范机制,加强廉政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工程廉政保障制度,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监察审计监督防范、牧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程建设廉政机制。州、县政府“一把手”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任务分解、项目户确定、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主要环节严格把关,严密监控,预防和减少各种失误和损失。确保工程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干部队伍廉政安全。

  附件:
海南州2010年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标准与质量要求

  一、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定居房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需要扩大建筑面积的根据牧民自身经济情况和自筹能力确定60平方米以上不等户型。
  2、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埋置深度参照2009年已建定居房标准地基基础深度,基坑素土必须夯实,夯实系数0.93以上。如发现基坑异常应按相关建设规范进行处理;室内外高差0.45米,设三步台阶,散水宽度1.2米,周围3米外设防洪排水槽。
  3、结构形式:基础以现浇砼条形为主,部分地方可采用毛石基础并用。主体结构设置上下圈梁,一字型单户设6个构造柱,L型单户设8个构造柱。墙体以砖墙为主,采用彩钢夹芯板、木结构及现浇砼屋顶。其中:①、彩钢板厚度0.5毫米以上,夹芯聚苯板厚度100毫米以上,容重18公斤/立方米以上,屋顶钢架主梁为120C型钢厚度3毫米以上,檩条为100C型钢厚度2.5毫米以上;②、松木屋架主梁小头直径230毫米以上,松木檩条间距400毫米,小头直径130毫米以上,松木望板25毫米以上;③、现浇砼屋顶SBS防水油毡4毫米以上,填筑有效保温材料,严格按图施工。
  4、建筑风格:建筑外墙面以红砖勾缝、青砖勾缝、防水涂料粉刷为主,结合藏式挂件,突出体现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
  5、建筑材料:基础为实心粘土砖和M7.5水泥砂浆,基础以上为粘土多孔砖和M5.0混合砂浆。有条件的建房户可以加外墙保温材料或应用省建设厅推广新型节能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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