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民定居点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结构以砖木(混)结构和砖墙彩钢屋顶结构相结合。需要扩大面积的具体由牧民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需求和自筹能力确定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等不同面积。60平方米的房屋内部一律设计为4间,以实用、舒适、美观为宜。要鼓励群众多自筹,允许提高建房标准和增加面积。
二、建设要求
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州、县建设和农牧部门审定的设计要求,户型应形式多样,突出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做到美观环保、便于施工、结构合理、突出特色、节省投资、质优实用。建筑选址应避开山体滑坡频发、山洪、泥石流出口、干枯河道、水土流失严重、地质地形复杂的地段,房屋方向尽量做到避风朝阳。
1、共和县环湖地区建房与旅游景点建设结合起来,科学规划,突出环湖民族旅游特色,各县在县城、乡镇集中建房或公路沿线集中建房,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尽量采用砖墙彩钢夹芯板房顶的模式;其他分散建房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群众意愿,采用砖木(混)结构。
2、兴海县河卡、唐乃亥、子科滩,贵南县过马营、森多、塔秀,同德县尕巴松多、唐谷、河北等地区要引导牧民到县、乡镇所在地或公路沿线集中建房。
3、兴海、同德南部山区、贵德常牧及各县部分偏远山区,选址以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的冬春草场和农业点为主,做到相对集中、适度集中、尽量集中和相对分散相结合。
4、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户、无畜户、少畜户要尽量集中在水、电、路配套的县、乡(镇)所在地或公路沿线,做到尽量集中和适度集中建房。在确保这部分牧民与草场利益关系和权属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草场流转、牲畜折价入股、组建合作经济组织等方式积极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畜牧业,解决人草畜矛盾,把这部分人从草场上转移出来,优先在重点集镇或县城集中建房,集中安置。同时要积极发展后续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组织引导牧民群众大力发展虫草经济、劳务经济、商贸经济、旅游文化经济等,拓宽增收渠道,增加群众收入,推动生态畜牧业发展。
5、建房选址上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鼓励群众到县城或集镇建房;支持有条件的一般户和富裕户到县城购买商品房定居;就地建房的也要着眼长远发展,做到相对集中,形成小群落,便于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相配套。
三、建设方式
游牧民定居房屋建设以统建为主,采取统建和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尊重牧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组织引导,集中建房以统建为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备料、统一建设,鼓励牧民群众投工投劳。自建的在选址、设计、建设标准、结构安全、建筑选材、质量标准、建筑风格特色、项目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各县制定的统一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允许牧民群众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单户、联户或村、社合作形式建房。
第二节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2010年5月份各县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以及编制工程作业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10月份全面完工。
第五章 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第一节 概算依据
一、《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
二、《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游牧民定居工程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草(2010)218号;
三、工程费用依据青海省建设厅颁布的2004版《青海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青海省《2010年第二期西宁地区建设工程部分材料指导价》进行估算。
第二节 投资概算
一、补助标准
1、国家补助标准每户2.5万元;
2、省级配套补助标准:同德、兴海县每户1.6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每户0.5万元;
3、州县配套标准:同德、兴海县每户0.2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每户0.5万元(州级配套30%,县级配套70%);
4、牧民自筹:同德、兴海县“三户”户均自筹不少于0.5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三户”户均自筹不少于1万元;定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由牧民自筹解决资金。
按照以上投资标准,同德、兴海县“三户”户均投资不少于4.8万元,共和、贵德、贵南三县“三户”户均投资不少于4.5万元。
州县配套比例为3∶7,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务必足额到位。州县配套资金各地可视游牧民贫困程度区别对待,尽量向贫困户倾斜。
二、工程总投资
海南州2010年度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总投资20910万元。最终投资以各县实际筹资为准。
工程管理费、监理费等按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游牧民定居工程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草(2010)218号]文执行。
第三节 资金来源
2010年度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总投资20910万元。
1、中央预算内投资11250万元 (户均2.5万元);
2、省级配套资金4670万元(同德、兴海县户均1.6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户均0.5万元);
3、州县配套资金1590万元(州级配套30%,县级配套70%);其中:州级配套477万元(同德、兴海县户均0.06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户均0.15万元),县级配套1113万元(同德、兴海县户均0.14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户均0.35万元);
4、牧民自筹资金3400万元(同德、兴海县户均不少于0.5万元,共和、贵德、贵南县户均不少于1万元),定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由牧民自筹解决。
分地区资金筹措表
地区 | 建设户数(户) | 中央投资(万元) | 省级配套(万元) | 州级配套(万元) | 县级配套(万元) | 牧民自筹(万元) | 总投资(万元) |
共和 | 1020 | 2550 | 510 | 153 | 357 | 1020 | 4590 |
贵德 | 510 | 1275 | 255 | 76.5 | 178.5 | 510 | 2295 |
贵南 | 770 | 1925 | 385 | 115.5 | 269.5 | 770 | 3465 |
同德 | 1100 | 2750 | 1760 | 66 | 154 | 550 | 5280 |
兴海 | 1100 | 2750 | 1760 | 66 | 154 | 550 | 5280 |
合计 | 4500 | 11250 | 4670 | 477 | 1113 | 3400 | 2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