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0〕3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2010年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海南州2010年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方案
第一章 项目概要
一、项目名称:2010年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
二、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三、项目主管单位:海南州人民政府
四、项目建设单位:五县人民政府
五、工程实施期限:2010年5月-- 2010年10月
六、实施范围与建设规模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全州共和、贵德、贵南、同德、兴海五县的牧业乡、牧业村牧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贫困户。
(二)建设内容和规模: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2010年度主要建设内容是:建设游牧民定居房4500幢,每户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4间。
七、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概算
2010年度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总投资20910万元。
(二)资金筹措
1、中央预算内投资11250万元,占总投资的53.8%;
2、省级配套资金4670万元,占总投资的22.33%;
3、州县配套资金1590万元,占总投资的7.6%;
4、牧民自筹资金3400万元,占总投资的16.26%。
第二章 建设原则及目标
第一节 建设原则和要求
游牧民定居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海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规划》、《海南州游牧民定居工程五年规划》,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注重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州、县、乡镇都要有规划,州级规划延伸到县乡,县级规划延伸到乡村,通盘考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各县认真编制《2010年度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方案》和《2010年度游牧民定居工程作业设计》,切实做到实施方案周到严密,工程设计科学合理,技术措施切实可行。《方案》、《工程设计》审批以州为主,并报省农牧厅备案。
2、坚持区别区域,区分对象的原则。依据我州牧区实际,将建房与产业转型结合起来,选址和定居模式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采用不同模式、不同标准,区别对待。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尊重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必须坚持整村推进,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定居工程建设要与牧区道路、饮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村容环境整治相结合,实现建新拆旧、新村新貌。
3、坚持科学设计,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据我州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运距和建设成本不同,建设条件、牧民自筹能力差异较大的实际,要不同区域、不同标准、区分对象、分类指导。建房对象要突出重点、兼顾两头,重点是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户。各地依“三户”的贫困程度倒排“名次”,确定对象,做到公平、公正、公示,整村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在以“三户”为主基础上,要充分激发一般户和富裕户投资建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掀起实施定居工程的新高潮。
4、坚持综合配套,体现特色的原则。结合各地独特的生态环境,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精心设计,房屋外观应与当地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相结合,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建筑材料以县为单位,采取集中采购的办法统一购进,统一管理,降低建设成本。
5、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2010年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坚持整村推进,不得“插花式”安排。切实做到“四个优先”: 要优先安排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户; 要优先安排积极性高的一般户和富裕户;要优先安排在县城和重点城镇集中定居的牧户;要优先安排在水电路等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和村社实施。
6、坚持群众主体,多方筹资的原则。明确牧民群众是实施定居工程的受益主体,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牧民群众的建房积极性,鼓励牧民群众投资投劳。牧民建房要采取国家补一块、地方筹一块、群众拿一块、银行贷一块的办法,统筹住房建设资金。
二、基本要求
1、坚持“六个同步”,注重做到与畜牧业增长方式和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相结合。一是必须与扩大草场流转规模和规范草场流转制度同步;二是必须与推进牧民进城进镇定居,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扩大劳务输出和增收同步;三是必须与推进以多畜超载户为重点的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同步;四是必须与引导牧民发展三产,拓宽增收渠道同步;五是必须与种草养畜、舍饲半舍饲圈养育肥出售同步;六是必须与通水通电通路等改善牧民基础设施条件同步。
2、坚持统筹协调,注重做到与重大建设规划相结合。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与《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青海湖流域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青海湖景区旅游整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海南州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规划》、《海南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3、坚持整合资源,注重做到与重点工程项目相结合。加大各类项目的整合力度,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须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生态畜牧业建设、退牧还草工程、日元贷款环青海湖生态治理工程、异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贫困农牧民危房改造、农网改造及其他工程项目相结合,形成合力,同步推进配套工程建设。实施的牧区畜用暖棚、草地围栏、人工种草、人畜饮水、村庄道路、太阳灶、太阳能光伏电源等生产生活设施一定要做到与牧民定居工程配套,推进牧区生产要素相对适当集中。
4、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做到统建和自建相结合。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既要充分尊重牧民群众的意愿,又要加强政府引导,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当地实际,以县为单位,统建与自建相结合,统建为主。统建项目要合理划分建房标段,择优选择承建单位,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精打细算,节约投资。自建项目在选址、设计、建设标准、结构安全、建筑选材、质量标准、建筑风格特色、项目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节 目标和任务
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实施,逐步改变游牧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游牧民的健康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州的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的目标和任务是:安排给我州游牧民定居建设任务4500户。
第三章 实施范围与建设规模
第一节 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2010年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州5县20个乡镇140个村4500户。其中:共和县的切吉、塘格木、廿地、龙羊4个乡镇18个村1020户,贵德县的常牧、拉西瓦、尕让3个乡镇11个村510户,贵南县的森多、过马营2个乡19个村770户,同德县的尕巴松多、唐谷、秀麻、河北4个乡镇51个村1100户,兴海县的子科滩、河卡、唐乃亥、中铁、龙藏、温泉、曲什安7个乡镇41个村1100户。
二、实施对象
项目户对象以牧业乡牧业村的无房户、危房户和贫困户为重点,各地必须对“三户”实行末尾排队,倒排名次,以此类推,确定建房对象,做到公平、公正、公示, 整村推进。在项目实施村“三户”覆盖面达到100%的基础上,按照群众的积极性和自筹能力确定一般户和富裕户的建房对象。
1、无房户是指没有住房,居住在帐房、地窝子草坯房和畜棚中的牧户;
2、危房户是指现居住的房屋条件很差、面积小,年久失修的土木结构的牧户;
3、贫困户是指居住在年久失修的土木结构并由有关部门确认的贫困牧户。
第二节 项目户及建设地点选择
一、项目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