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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新农合与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新农合与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0〕5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卫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南州新农合与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海南州新农合与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新农合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作用,切实方便群众报销医药费用,解决贫困患者因大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问题,将民政部门承办的农村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结算、给付业务转至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承办,使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两项制度有机结合,实现医疗救助补助与新农合补偿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结算、统一监管,实现农牧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补偿结算“一站式”服务,让农牧区困难群众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服务,有效提高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率和覆盖面,根据国家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原则

  第二条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真正享受到医疗救助的原则;
  (二)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内容

  第三条 凡持有海南州农村户口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退休人员等民政救助的特困群众,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特困群众主要指下列人员:
  (一)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发给《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的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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