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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0〕21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综治办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2日

  关于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防止发生涉及校园及师生安全的恶性案件和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法规、规定,制订此意见。

  一、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履行校园安全防范职责

  我市行政区域内教育部门主管和其他单位(个人)开办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校园安全工作。要把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作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首要任务,严格遵守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和应急机制,切实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要积极采取和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堵塞各类漏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督促,将安全防范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学校、幼儿园全面评估考评。

  (一)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与措施

  1、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建立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园长是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校园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工作人员,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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