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2010年,在新增一批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站的基础上,通过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联络员的方式扩大覆盖面,争取到2015年,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站覆盖到全市所有养老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律师服务。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付扶养费,以及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案件,要提供专项法律援助。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问题比较突出的涉老案件要及时回访。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主题活动和志愿者行动,积极发挥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法律援助服务站点的作用,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活动,方便老年人就近咨询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我市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老龄工作,真正把发展老龄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财政投入体系中来,统筹推进老龄工作。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矛盾。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加强管理、督查和考核。要注重社会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民意,使为老服务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真正符合实际、符合广大老年人的需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老龄工作新局面,不断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十二)充分发挥老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的作用,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到老年群众尤其是贫困老年群众中去,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县要切实加强老龄办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保证老龄工作有人管事、有钱做事。要重视老龄事业人才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老龄工作,不断强化业务工作的培训和学习,培养和造就一支尊老敬老、爱岗敬业,有知识、有技能的老龄工作队伍。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级老龄协会和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作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适应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