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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


  (九)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把居家养老作为全市养老服务的重点,按照分步实施、全面覆盖的原则,有计划地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高覆盖面和服务标准。2010年,新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335个。依托农村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新建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 90 个。2012 年,城市社区基本建立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50%的农村社区(村)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2015年,实现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确保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标准至少达省定A级以上,50%达到AA级以上。积极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示范工程,每个区县必须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示范点,标准力争达AAA级以上。

  (十)加大养老服务的财政补助力度。进一步加大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力度,提高运营补贴标准。2010年,全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完善现有社会投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政策,根据财力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制定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在全市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补贴制度,对2009年及以后建设,或依托其它服务机构新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各区县应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降低服务对象门槛,扩大覆盖面。到2012年,对全市60周岁及以上的困难独居老人,全部实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十一)对社会老年服务机构给予政策扶持。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含社会团体举办)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使用土地和自用房产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用电、用气、用水费用按民用价格标准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电话、网络、有线电视使用费按民用价格标准收取,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投资兴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费按有关政策减免;社会投资兴建的其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着力解决养老机构老人就医难的突出问题,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养老机构,可申办医疗执业许可证;对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应与所在辖区医疗部门合作,为入住老人就医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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