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全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巩固全民养老成果。继续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认真做好我市新农保政策与国家、省相关政策的接轨,努力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及“老军工”、“老职工”、“老知青”等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特殊群体养老保障办法,适时调整提高补贴标准。探索推行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从2010 年起,由市老龄部门牵头,分期分批为全市 7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各区县政府承担。根据自愿原则,为老年人办理乘车意外伤害保险,并积极倡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会特困老人送保险。
(四)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并继续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医疗保险补偿比例。2010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其医保范围内的大病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60%以上;新农合参保老年人在区县、街镇两级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补偿比例达到60%;街镇、村门诊补偿比例达到40%。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将老年疾病医疗护理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断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不低于每人每年230 元,其他区不低于每人每年 300 元。积极为老年人就医结算提供方便,依托省级异地就医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尤其是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在全省省辖市范围内异地就医的实时结算。
(五)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完善“尊老金”制度,从2010年起,对本市户籍的百岁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长寿营养补贴,所需费用由市政府承担;90-99 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标准发放长寿营养补贴,所需费用由区县政府承担;80-89 周岁老年人长寿营养补贴发放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并承担所需费用。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认真落实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政策,并建立稳定的长效发放机制。进一步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水平,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主办的公园和公益性文化设施;进入其他游览参观点的60-69周岁老年人,可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7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卡免费乘坐具有 IC 卡刷卡设备的市内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在规定的时间段内,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进入政府主办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60-69 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外地来宁老年人同等享受上述优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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