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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委员会等部门南京市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六条 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实行按年征缴,每年4月份为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的征缴期,各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由地税机关从缴费单位的涉税账户扣缴款项。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征缴的款项划解至市财政局基金费专户。

  第七条 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的征缴,统一使用由省地税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免)缴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1、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免,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占40%以上)按职工人数的一半收取。

  2、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全免。

  3、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机关和单位,凭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免缴当年绿化费。

  第九条 凡申请减(免)缴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的单位,须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减免。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所有收缴的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均由市绿化委员会统筹安排,限用于全市全民义务植树的苗木、肥料、工具和必要设施所需费用;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发动、教育培训、组织协调、评比表彰等所需费用;补救未完成任务单位植树工作量所需费用;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征管的业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的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绿化委员会按《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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