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整合镇街党政机构,减少领导职数
镇党政机关按照职能,归口设置综合办公室或综合性岗位。设置综合办公室的镇,综合办公室一般控制在5个以内(含财政所)。县城镇、省重点中心镇以及其他10万人口以上的镇确需增加的,需报省编办审批,最多不得超过7个。综合办公室不作为镇的中间层次,负责人由镇分管领导兼任。设置综合性岗位的镇,提倡一人多岗、交叉兼职,职位数量也要有所限制。涉农街道党政机构统一设置“一办三科”,同时暂保留财政所。根据本地实际和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可以在镇综合办公室或街道科室加挂适量牌子。
完善镇党委会(街道工委)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一人多职,减少领导职数,解决分工重叠问题。减少镇党委(街道工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党委(工委)委员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职数一般控制在7-9名(县城镇、省重点中心镇以及其他10万人口以上的镇确需增加的,需报省编办审批,最多不得超过11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县城镇、省重点中心镇以及其他10万人口以上的镇确需增加的,需报省编办审批,最多不超过3名);镇长1名,副镇长3-5名。原则上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或镇长,1 名党委副书记兼任镇长或人大主席。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要配备1名专职人大副主席。同时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政法委员、人武部长。纪委书记是兼职的,可配1名专职纪委副书记。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职数一般控制在7-9名。因乡镇合并造成现有镇街领导干部超职数配备的,要通过改革逐步消化,只减不增,逐步符合规定职数。
(三)深化镇街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农村公益事业
镇街所属事业单位要坚持分类改革,将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政府机关;将生产经营性业务分离出来,转企改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将公益性职能重新整合,综合设置事业单位,与镇街党政机构不交叉、不重叠,原则上实行以镇街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镇街所属事业单位,一般控制在5个以内,10万人口以上的镇确需增加的,需报省编办审批,但最多不超过7个;其正常运转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镇街不再设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要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财政投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镇街水利、畜牧兽医事业机构设置,由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人、财、物的管理,经费支出由财政统一安排,不计入镇街事业单位机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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