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已先行试点的高淳县所属各镇外,全市所有建制镇纳入此次镇街机构改革范围。2001年机构改革以来,由乡镇改为街道、且其行政和事业机构设置尚未执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区县乡党政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01〕43号)关于街道机构设置规定的街道一并实施机构改革。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镇街党政机构职能,创新农村工作机制和城乡统筹发展机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配置镇街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职能,使镇街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职能与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发展进程相适应,与镇街财政供给能力相协调。重点强化以下职能:
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统筹改善城乡经济发展环境,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地方特色经济。
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等工作,统筹推进城乡平安创建,强化城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加强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科学技术、市场信息、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服务,统筹发展城乡公益事业,做好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
加强民主法治,促进城乡和谐。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保障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基层党建,强化党的领导。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充分发挥其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实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以镇街机构改革为契机,创新农村工作机制和城乡统筹发展机制。拓宽服务渠道,改革服务方式,通过“一站式”服务、办事代理制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办事。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理顺县与镇、区与街的关系。县、区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得转嫁给镇街;需要县、区和镇街共同完成的工作,县、区要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并赋予必要的权力。上级部门派驻或设在镇街的机构,要接受镇街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理顺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镇政府要指导村民自治,不得把属于镇政府的行政职能交给村民委员会,也不能包办代替村民委员会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