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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民主建设积极服务南京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民主建设积极服务南京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0〕32号)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民主建设、积极服务南京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2010年7月16日

  关于深化司法民主建设积极服务南京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工作的人民性要求和市委“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以不断深化司法民主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提升执法办案成效,积极服务南京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深化司法民主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重要意义。司法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属性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落实和体现。深化司法民主建设,是践行人民性要求,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各级法院自身建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现实需要,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市法院广大干警,特别是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从推动自身科学发展和服务南京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深刻认清深化司法民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深化司法民主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将深化司法民主建设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积极运用司法手段调节、规范、引导经济社会关系,促进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总体要求。

  切实强化政治意识,把握正确发展方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牢牢把握司法工作人民性的本质属性,大力弘扬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确保司法民主建设始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框架内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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