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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拆违的决定,对本辖区拆违、控违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二)不落实拆违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

  (三)对党委、政府明确要求整改的拆违、拆迁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出租、转让土地,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在拆违和拆迁工作中不协作配合,推诿扯皮或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筑情况的;

  (六)唆使、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七)对拆违、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条 全市各级发改、住建、公安、国土、工商、安监、规划、城管等行政职能部门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土地和规划的用途、性质和条件,或者擅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准通知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拆迁资金监管职责,造成拆迁资金拖欠、截留、挪用的;

  (三)违反规定对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拆除施工企业给予准入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办理权属登记或实施确权,包括违反规定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办理入户或分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房屋、土地流转,变更房屋、土地用途的;

  (五)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监管职能,对违法建设不及时调查处理,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没收决定或拆迁行政裁决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违法建设、拆迁纠纷和投诉的;

  (七)不采取有效措施对拆违、拆迁进行监管,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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