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0〕41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14日
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
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拆违和拆迁工作,增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拆违是指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违法建筑包括非法占用国有和集体土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法定许可审批或未按许可审批内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拆除的临时建筑等。 拆迁是指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拆迁管理规定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