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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委发〔2012〕9号)


在宁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南京市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南京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产学研紧密结合,努力探索一条科技教育人才文化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的成功之路,现将《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 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教育厅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月19日

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
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把南京建设成为长江三角洲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0〕142 号)精神,本着“敢闯敢试,先行先试”的原则,决定对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创业型企业的;对在宁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试行如下政策措施。

  一、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二、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三、允许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其余出资两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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