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彻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告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彻查清缴问题乳粉,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海南州彻查清缴问题乳粉工作通告如下:
一、任何乳粉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或人员不得存放、使用、销售2008年未销毁的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前生产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
二、任何持有2008年未销毁的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乳粉的企业或人员,必须于2010年9月30前主动向当地质监、工商部门上缴,并免于处罚。逾期不上缴者,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打击和处罚。
三、凡涉及存放、使用、经营问题乳粉企业或人员,一经发现,将通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立案侦查。
四、公民有权举报存放、使用、销售问题乳粉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通过电话、信函或当面等形式进行举报。凡举报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地政府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举报人的举报对本地区彻查清缴问题乳粉工作起直接作用。即举报人的举报使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迅速获取关键证据,成功彻查清缴问题乳粉或重大要案件,抓获重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举报人的举报对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彻查清缴问题乳粉工作起间接作用。即举报人的举报使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获取相关线索、信息,经过进一步工作,成功彻查清缴问题乳粉或重大要案件,抓获重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五、州政府问题乳粉彻查清缴工作举报中心设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举报电话:0974-8522010
电子信箱:hainan@sdaqh.gov.cn
六、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必须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在办理举报线索过程中,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若出现泄密事件,将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