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项目年度动态管理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增加或撤销)。凡符合重大项目标准,上年度未纳入计划的重大项目,在年中予以增加;凡因主客观原因进展缓慢或不再具备推进条件的,则在年度计划中予以撤消。以上项目调整由市重大项目推进办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批准公布实施。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依托综合政务平台新建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特快通道系统、实行审批与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设置特快办理“T”字标识符号。对项目及申报材料加注、加盖“T”字标识印记。按重大项目推进办标准一致、并联审批、分步实施、重点先行的统一要求,各行政审批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移动通讯等服务单位,对内要设计特快办理流程,落实一条龙服务机制,对外挂牌设置“T”字特快通道办理窗口。审批部门、服务单位的特快通道建设和管理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年内建成,为重大项目提供服务,受理事项应在公示承诺时效的 1/3 时间内办结。
第十六条 加大对重大项目的土地资源配置力度。重大项目推进办参与重大项目用地的研究,市国土部门对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实行优先安排、优先配供、优先保障。在下年度用地计划规模中对重大项目倾斜,预留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指标,按重大项目新开工时序提供用地保障。
第十七条 加大对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中央、省及各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重大项目,优先推荐金融机构为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积极推动重大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等募集方式直接融资,重大项目推进办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重大项目的研究。
第十八条 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增加重大项目储备,配置前期工作经费。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重大项目推进办根据重大项目的不同情况予以配置,待项目实施后,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如项目未能实施,前期工作经费经审计核实后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规范市重大项目推进动态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市重大项目推进信息工作平台,实现市、县(区)、开发区和企业等重大项目信息联网。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和县(区)、开发区重大项目推进办要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联系,每月5日前通过工作平台向市重大项目推进办报送项目动态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前期进展、审批推进动态、项目开工节点、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状况、当月完成投资,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具体部门帮助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