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委发〔2010〕39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2010年11月25日
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三个发展”,把重大项目作为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第一抓手,全力以赴地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重大项目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全市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推进实施、服务保障、考核奖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把重大项目的策划决策、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列入市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例会制度。实行市级领导牵头分管重大项目首席负责制,并领导项目指挥部或项目推进责任小组。特别重大项目由市主要领导挂帅。市委常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听取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和分管市领导有关建设和推进落实情况汇报,听取各区、县委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事关我市区域竞争、全局发展的重大项目有关政策、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四条 建立市政府推进全市重大项目例会制度。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市长专题办公会,听取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关于重大项目推进的情况汇报,听取市督察办重大项目督查情况汇报,听取市政府分管市长推进项目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市督察办依据市长办公会决定进行跟踪督查。
第五条 各县(区)委建立常委会每月听取重大项目推进例会制度,完善县(区)领导分管重大项目办法,落实分管项目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所辖区域推进重大项目情况的汇报,研究推进重大项目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