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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支持农民创业增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

  (1)补贴范围和对象。本地农民创办的企业实体或个体工商户,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10年1月1日之后经工商注册创办且经营及纳税均在南京郊县;自领取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在市农民创业联席会议认定的各类农民创业基地范围内。

  (2)补贴条件和标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分为“基本租金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给予一次性“基本租金补贴”2000元。已享受“基本租金补贴”的创业主体,可根据其带动南京户籍就业人员数量享受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超过3人每增加一人增加补贴200元,两项补贴累计不超过4000元;经批准,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6000元,但不超过其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创业者本人不计入补贴人数计算范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所需资金,市对“一区两县”给予60%补助,对其他区县给予50%补助。

  3、免收证照费用(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财政局) 自本实施意见公布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户,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生产设备购置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

  (1)补贴范围和对象。本地农民创办的企业实体或个体工商户,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010年1月1日之后经工商注册创办且经营及纳税均在南京郊县;自领取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在市农民创业联席会议认定的各类农民创业基地内。

  (2)补贴条件和标准。未申请小额贷款贴息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使用自有资金一次性集中购置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设备费用。凭购置发票原件按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一般不超过4000元;经批准,设备购置费用较大的可提高到6000元。生产设备购置补贴所需资金,市对“一区两县”给予60%补助,对其他区县给予50%补助。 每个农户享受以上四项补贴除证照补贴外不得重复。

  (七)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人社局、工商局、财政局) 以各类农民创业基地为基础,发展农民创业协会(农民创业合作社、富民合作社),提高农民创业组织程度,扶持农民集聚创业。重点扶持适合农民创业的特色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培训和推广。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创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窗口建设,为创业农民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法律咨询等系列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优势,为创业农民提供各种后续跟踪扶持。对创业服务开展较好的单位,市给予适当以奖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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