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支持农民创业增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0〕56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委农工委和市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共同拟订的《关于支持农民创业增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14日
关于支持农民创业增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南京行动纲要》(宁委发〔2010〕29号)精神,落实支持农民创业增收的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实施“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基础上,以扶持农民初始创业为重点,采取创业辅导、创业补贴、创业服务和创业示范“四位一体”的扶持方式,形成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营造农民创业的良好环境,努力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促进农民持续快速增收,加快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二)主要原则
一是着重扶持本地农民初始创业,并为已创业农民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二是主要扶持农民非农领域创业,兼顾农业领域创业。三是坚持普遍惠及与重点扶持相结合,优先扶持有较好创业基础的镇村,着力培植特色产业村和特色产业创业集中区。四是政策适用就高不就低,本实施意见与以往扶持政策重叠的,就高施行但不重复享受。五是明确分工,“钱随事走”,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共同做好工作。
二、扶持对象和工作目标
(三)扶持对象
1、农民创业自然人。指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力、初始创办各类经营实体的当地农民,包括初高中毕业“两后”生、返乡农民工、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返乡大中专毕业生等,通过创业辅导和培训,使他们成为农村创业的生力军。
2、农民创业实体。指2010年1月1日之后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富民合作社等,通过设备购置补贴、租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以及贷款贴息等措施,促进农民创业实体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