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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宣城市为“安徽省园林城市”的决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宣城市为“安徽省园林城市”的决定
(建城〔2012〕9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你市积极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坚持利用和发挥自然条件优势,注重挖掘地方历史文化内涵,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认真落实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提升了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园林绿化建设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安徽省园林城市标准》的规定,较好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安徽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办法》和《安徽省园林城市标准》,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命名你市为 “安徽省园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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